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财保144号

申请人:重庆市大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6590321XP。

法定代表人:丁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捷,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9828762U。

法定代表人:何鹏。

申请人重庆市大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0XXXXXXXXXXXX2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大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大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大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罗代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