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17724号
原告:重庆国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1009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天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15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6203887T。
法定代表人:余忠胜,总经理。
原告重庆国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国春管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春管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国春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穆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