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5民初1264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1幢3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155106。
法定代表人:彭长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合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1088元;2、天合公司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欠款自2017年3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天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至8月期间,我按天合公司要求在其承接的江北区黄葛新村15号工地上从事外墙翻新、内墙加固工作;工程完工后,天合公司未支付我劳务费,经我多次催收,天合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天合公司未依约付款,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天合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为天合公司提供劳务。2017年1月25日,天合公司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载明欠***工资21088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结清后收回欠条,并加盖天合公司发票专用章。此后天合公司未依约付款,***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以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天合公司出具的欠条内容明确,***持有该欠条原件,足以证明天合公司与***劳务关系成立,天合公司未按欠条承诺时间付款,***要求其立即支付210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1088元;
被告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10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3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46元,由被告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 英
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
人民陪审员  于 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子刚
书 记 员  胡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