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

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与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辖终2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5161X。
法定代表人:吕钟禄,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1幢3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155106。
法定代表人:彭长辉,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0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天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涉案合同中上诉人印章系伪造,且本案系加工承揽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