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彬,重庆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14号
原告:***,住**川省合江县榕山镇。
被告::**,住重庆市江津市石蟆镇镇。
被告:起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建兴**巷**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63761G。
本院在审理***与**彬,重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文臣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