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彬,重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14号 原告:***,住**川省合江县榕山镇。 被告::**,住重庆市江津市石蟆镇镇。 被告:起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建兴**巷**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63761G。 本院在审理***与**彬,重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文臣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