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园新村松石北路102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6576766G。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关于再审申请人重庆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1400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 陈雯雯
审判员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