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8506号
原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街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65914E。
法定代表人:龙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