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324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所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玲,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龙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董少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雪莉
书 记 员 魏薪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