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270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6591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荣莉,女,汉族,1977年8月31日生。
被告:谭兵,男,汉族,1980年4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天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