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8049号
原告: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碑亭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FBCU7H。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阳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65211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阳吉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铝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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