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法民初字第03519号
原告何家奎,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滨河街(当事人未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奎诉被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家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34元,减半收取3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