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032号 原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9432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云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