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被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56号江畔成品会所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9432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重庆天亿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书面通知***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郑丙福于当日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