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240行初52号
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93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009134961G。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秀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