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法民初字第05083号
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2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973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开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重庆铁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