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九龙坡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3564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修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粒,重庆修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铁路九龙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五村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8151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68号附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7102X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铁路九龙坡建筑工程公司、重庆群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