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6147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阳,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5551Q。
法定代表人:朱科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成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