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5民初11861号 原告:重庆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第六期定向销售住房C区3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9122144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趣,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555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公司)与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通用公司向和远公司支付欠款3062887.21元;2.通用公司赔偿原告逾期支付欠款的利息损失,以3062887.2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7年期间,和远公司(乙方)与通用公司(甲方),共计签订17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总计为33387000元。合同签订后,和远公司按约完成了相应的工程,2014年9月18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和远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总计3628957282元的发票,通用已付2738.548151元,未收账款8904091.31元。2018年3月13日,通用公司向和远公司邮寄《询证函》,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通用公司欠和远公司3486759.8元。2018年9月3日,通用公司出具《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明确截止目前通用公司应付和远公司工程分包费8344754.72元,财务部建议冲减江北君亿达建材经营预付账款5281867.51元,减少和远公司应付账款5281867.51元。故,通用公司尚欠工程款3062887.21元。通用公司拒绝支付上述款项,和远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通用公司辩称,1.通用公司所发询证函只是收到和远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与己方已付金额之差额,目的系通知和远公司尽快结算;2.2017年12月31日后,通用公司已经通过付款、同意债权转让等方式向和远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3.和远举示的所有合同项目有部分办理过中期结算,部分项目还未完成,部分项目在双方一致协议下进行了变更,合同金额和实际付款金额都有调整,根据通用公司账务明细显示,2019年5月31日通用公司对和远劳务的项目成本进行了调整,最终欠付余额为1774017.19元;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和远公司欠付通用公司因411爆炸事件垫付款1288780.02元,以及根据(2019)渝0105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4796616元及诉讼费22586.46元;5.本案和远公司提及的债务,通用公司认为是虚构的,和远公司隐瞒通用公司已经清偿债务的事实,属于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通用公司认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罪的相关法律规定;6.通用公司在《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中提及欠付和远公司工程分包款8344754.72元,该金额未指明对应的工程,也无法区分具体的工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4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别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机床集团环保搬迁建设项目电器安装工程、重庆机床集团环保搬迁建设项目管道安装工程、重庆机床集团环保搬迁建设项目暖通安装工程、重庆机床集团环保搬迁建设项目电器安装增补工程。工程地点均为重庆市南岸区茶园经开区;劳务分包价暂定金额分别为2480000元、1820000元、2250000元、1650000元。 2014年12月26日,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技改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LH(BT)-C-02地块,合同暂定金额为2000000元。 又,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陆续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分别为C206生产线建设焊接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C206工程)及C201生产线扩能改造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工厂;劳务分包价分别为900000元、3000000元。 2015年9月2日,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工具厂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工程机电安装项目,地点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劳务分包价为2100000元。 2015年9月2日,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市***锻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工程一机床精密铸件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机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价暂定3600000元。 2015年9月2日,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珞璜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机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劳务分包价暂定为1350000元。 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标准件工业公司珞璜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机电安装工程电气;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劳务分包价暂定为3200000元。 2015年12月31日,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长安乘用车建设项目安装总装厂房桁架;工程地点为长安汽车城鱼嘴3号地块,劳务分包价暂定金额为2200000元。 2016年5月6日,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长安乘用车建设项目安装总装厂房桁架检测线增补;工程地点为长安汽车城鱼嘴3号地块,劳务分包价暂定金额为2300000元。 2016年5月6日,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长安乘用车建设项目安装总装厂房桁架试制线增补;工程地点为长安汽车城鱼嘴3号地块,劳务分包价暂定金额为1800000元。 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容器车间机电安装及设备搬迁;工程地点为重庆市沙坪坝井口工业园;劳务分包价暂定金额为328800元。 以上15份合同均约定工程劳务分包价以工程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工程承包人承诺单价按(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和相关配套文件及综合费率下浮15%执行。其中有11份合同约定分包价款的10%作为劳务分包人安全、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后达到合同要求再一次性交付给劳务分包人。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办人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 2017年7月22日,通用公司(甲方)与和远公司(乙方)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分别为汽车产品结构调整项目公用站房、厂区动力管网安装(电气暖通部分)及汽车产品结构调整项目公用站房、厂区动力管网安装(动力部分);工程地点为重庆鱼嘴(2号地块),分包期限自2017年7月24日至9月24日;劳务分包价分别暂定为787000元、1621200元,分包价以工作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5%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80%支付,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2018年3月13日,通用公司向和远公司发送《询证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通用公司欠和远公司3486759.8元,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2018年1月25日,通用公司向和远公司支付432000元。2018年4月4日,通用公司向和远公司支付1500000元。 2018年5月21日,和远公司向通用公司出具承诺载明,其同意通用公司代扣代缴开票税金,在对应的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开票金额为4898085元,本次缴税金额为161251.59元。 2017年2月17日,和远公司(甲方)与江北区君亿达建材经营部(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在通用公司应收工程款中的5281867.51元债权转让给乙方冲抵欠款。2018年9月3日,通用公司财务部出具《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载明截止目前通用公司应付和远公司工程分包费8344754.72元,根据和远公司与江北君亿达建材经营部合作协议以及债权转让协议,财务部建议冲减江北君亿达建材经营预付账款5281867.51元,减少和远公司应付账款5281867.51元。 庭审中,通用公司举示《和远公司明细2017-2019(应付账款)》,该明细载明:截至2017年1月1日,欠和远公司2336892元,2017年1月31日付长安总装项目450000元,2017年3月31日调2016年10月X87号凭证欠付316671元,2017年3月31日应付***锻项目2300000元,2017年3月31日付***锻项目700000元,2017年4月30日付标件珞璜一期机电安装项目500000元,2017年4月30日应付起重机厂项目800000元,2017年4月30日应付工具厂项目1300000元,2017年4月30日应付长安汽车总装项目1000000元,2017年5月31日付***锻机电环保搬迁项目600000元,2017年5月31日支付长安总装厂房桁架项目223260元,2017年6月21日支付标件一期机电安装项目300000元,2017年6月30日应付C206焊接线项目677703.31元,2017年7月18日支付***锻项目500000元,2017年7月27日支付汽车产品结构调整项目管网安装款842870元,2017年11月7日支付汽车产品结构调整项目公用站房、厂区动力管网安装款592803.01元,2017年11月30日支付汽车产品结构调整公用站房厂区动力管网安装项目劳务535573.5元。是故,2017年度累计欠付和远公司3486759.8元。2018年1月26日应付和远公司江机分离产业化基地建设环保搬迁项目款480000元,2018年1月26日支付江机分离产业化基地建设环保搬迁项目款432000元,2018年3月31日应付汽车产品结构调整公用站房厂区动力管网项目款1578443.5元,2018年4月8日应付汽车产品结构调整公用站房厂区动力管网项目款392803.01元,2018年4月30日支付劳务费1500000元,2018年6月15日支付劳务费(***垫付分包预缴税金)161251.59元,2018年6月30日欠***报GC04D1209和远劳务费4500000元,2018年9月4日据君亿达、和远协议抵款减少应付账款5281867.51元,余额3062887.21元,2018年度累计欠3062887.21元。此后,通用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主张根据和远劳务结算书调整项目成本,依次减少和远劳务公司应付款787235.05元、325703.9元、32430.32元、104612.91元、38797.84元,欠付余额最终为1774107.19元。和远公司对该明细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认为通用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以后的“结算书调整项目成本”系单方意思表示,未得到和远公司的认可,2017年及2018年的账目可以与《询证函》及《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对应。 庭审中,和远公司**,案涉17项工程仅部分进行了结算,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系进度款。通用公司**,案涉17份劳务分包合同均为有效,所涉项目并未全部竣工,其中存在部分施工及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出具后,通用公司未再向和远公司付款。 另,和远公司庭后提交代理词**和远公司与通用公司曾在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签订过关于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机厂)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80000元,工程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项目名称为“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离机械产业化基地建设暨环保搬迁项目(一期)物资搬迁”;因时间久远,和远公司已遗失该合同,但通用公司处有原件;该合同和远公司已从通用公司处回款432000元;故,2013年至2017年期间,和远公司与通用公司共签订18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机厂环保搬迁项目),和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3062887.21元系案涉17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离机械产业化基地建设暨环保搬迁项目(一期)物资搬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共计18份合同全部拉通后计算出的欠付金额。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询证函》《债权转让协议》、付款通知单、《***》《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和远公司明细2017-2019(应付账款)》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在卷为证。 庭审中,通用公司还举示(2019)渝0105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和远公司欠付通用公司借款本金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共计4819202元,和远公司拒不履行该支付义务,恶意提起本院诉讼。因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和远公司具有劳务施工资质,其与通用公司签订的案涉17份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当诚信履约。此外,和远公司**其与通用公司还签订有“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离机械产业化基地建设暨环保搬迁项目(一期)物资搬迁”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80000元,已收工程款432000元,该**与通用公司举示的《和远公司明细2017-2019(应付账款)》中的“2018年1月26日应付和远公司江机分离产业化基地建设环保搬迁项目款480000元,2018年1月26日支付江机分离产业化基地建设环保搬迁项目款432000元”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予以采纳。 2018年9月3日,通用公司财务部出具《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载明截止目前通用公司应付和远公司工程分包费8344754.72元,根据和远公司与江北君亿达建材经营部合作协议以及债权转让协议,财务部建议冲减江北君亿达建材经营预付账款5281867.51元。上述建议表明,通用公司认可截止2018年9月3日,其应付和远公司工程分包费8344754.72元,减去通过债权转让的5281867.51元,通用公司尚欠和远公司3062887.21元。和远公司主张前述款项系案涉18份劳务分包合同的进度款,通用公司**前述金额无法明确具体工程及“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离机械产业化基地建设暨环保搬迁项目(一期)物资搬迁”项目的对应款项,通用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及《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的制作者,未对前述金额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纳原告**,认定《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中的8344754.72元系案涉18份劳务分包的进度款。根据8344754.72元及通用公司举示的《和远公司明细2017-2019(应付账款)》,通用公司尚欠和远公司劳务工程款3062887.21元,故,本院对和远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通用公司关于《关于对江北君亿达、和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建议》出具后的扣款未得到和远公司的认可,且无证据支撑,其要求在本案中抵扣的(2019)渝0105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4796616元及诉讼费22586.46元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通用公司应自2018年9月4日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3062887.21元; 二、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以3062887.2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56.83元,由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甘 霖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