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4419号
原告:重庆四联**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10-87(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BALE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二村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555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四联**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联**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联**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4.08元,减半收取计4122.04元,由原告重庆四联**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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