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8执34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247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之义务。本院已经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证券、船舶、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均有查封,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全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
书记员唐丝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