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30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4栋2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695552。
法定代表人:旷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20-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8269567B。
法定代表人:冯思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4381.9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消。2020年9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9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硕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本金384381.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30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黄双平
审判员 倪晓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