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7285号
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695552。
法定代表人:旷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园中路******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764973Q。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
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8.9元,减半计收2474.45元,由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粟 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