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5167号
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旷文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阳、张冬棵,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iv>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磊、唐海兵,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9元,由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