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0169号
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695552。
法定代表人:旷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园中路******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764973Q。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
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38元,由原告重庆同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柳
书 记 员 马中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