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21民初549号
原告官正荣,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附4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13179E。
法定代表人官正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15号B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3月5日,本院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4319元。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2020年3月1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74319元。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4319元。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并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4319元。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3月5日,本院向原告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4319元。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2020年3月1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74319元。原告官正荣、思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4319元,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秦勇
人民陪审员任明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