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635号
原告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34元,减半收取656.17元,由原告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 阳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书 记 员 吴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