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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21民初37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音奎
书记员 王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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