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曾见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特431号
申请人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阳公司)与被申请人曾见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彤阳公司要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彤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理由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任何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第一,彤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对曾见的月工资认定错误,但曾见的月工资标准属于案件的事实认定范围。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据此,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彤阳公司主张曾见的工资标准为4900元/月,但其在仲裁审理中既未对曾见主张的工资标准提出异议或抗辩,也未举示反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仲裁委根据举证规则以2018年的社平工资6814元/月为曾见受伤前的工资标准,以此计算曾见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综上,彤阳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20年6月1日,曾见因与彤阳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大足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彤阳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按6814元/月计算)。裁决查明:曾见于2018年10月22日起到彤阳公司承建的新澜康桥名邸二期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彤阳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9年1月9日,曾见在彤阳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因工受伤,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休息1月。2019年3月8日,曾见的受伤经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17日,经大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曾见受伤后,彤阳公司支付给曾见的工资系曾见受伤之前彤阳公司所欠曾见工作期间的工资。裁决认为:因曾见受伤前的工资标准无法准确核实,曾见受伤前的工资以2018年的社平工资6814元/月为标准。裁决内容:一、彤阳公司支付曾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221元、护理费1400元、生活津贴4770元,共计77717元;二、驳回曾见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77717元,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该裁决确定的类型为终局裁决。 彤阳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驳回申请人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邓 山 审 判 员  朱华惠
法官助理  傅典模 书 记 员  李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