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64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农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7.5元,减半收取4073.75元,由原告重庆农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甘文杰
人民陪审员 贾春燕
人民陪审员 刘光华
法官 助理 刘春莉
书 记 员 邓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