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4020号
原告:开阳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98546078B,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禾丰乡穿洞村街上。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73882446F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89223H,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镇陵峡路15号B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思创同心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356256533E,住所:资中县重龙镇前西街10号楼78-1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开阳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思创同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阳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阳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阳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2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