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3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康乐巷333号东升教育花园A-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2139911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5772A。
法定代表人:周绪才,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24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