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2946号
原告: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5772A。
法定代表人:周绪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康乐巷333号东升教育花园A-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62139911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印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