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5772A。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周绪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天,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7796820U。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应龙,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5221.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5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00000元(拾万);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拾万);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115221.5元(拾壹万伍仟贰佰贰拾壹园伍角)。二、如果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完毕,则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资金利息主张。三、如果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没有按期履行,则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生效调解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主张全部资金利息。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4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林凌星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庹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