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49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绪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俊。
申请执行人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9日作出的(2019)渝0107民初24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1208.21元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3584.06元,保全费2476.0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859元等。
本案在执行中,已强制执行到本案案款32114.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车管、房管、银行、社保、保险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已于2020年7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另(2019)渝0107执保2244号案件的冻结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递交继续冻结书面申请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20年11月18日,本案执行案款未得到清偿,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359093.81元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3584.06元,保全费2476.0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8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7民初24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贵刚
审判员 汤跃庆
审判员 苟涛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