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1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9-2号。
法定代表人:周绪才。
被执行人: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第1-2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胡万**。
本院在执行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4197.9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麦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