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5772A。
法定代表人:周绪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24元,减半收取50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鸿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