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璐灵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6号5栋3单元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6103W。
法定代表人:叶俊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璐灵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58号附9号、10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41NF74。
法定代表人:秦百魁。
申请执行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璐灵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璐灵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争议部分工程款39 446.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 446.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重庆璐灵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结算协议中有争议部分)205 521.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5 521.86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按年率15.4%计算);三、被告重庆璐灵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3247.5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0元,由被告重庆璐灵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101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申请执行的债权250317.26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印志林
审  判  员   岳宏飞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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