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832号
申请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动力国际E座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6103W。
法定代表人杨康星。
委托代理人王欢,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思瑀,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4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熊敏。
申请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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