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6号5栋3单元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6103W。
法定代表人:叶俊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汉,系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川
审 判 员  李 勇
审 判 员  蔡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建峰
(院书记员梅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