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顺众五金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8589号
原告:九龙坡区顺众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华七村202号2幢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H4MX1D。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四公里正街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894739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6号5栋3**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6103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九龙坡区顺众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顺众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顺众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顺众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图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九龙坡区顺众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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