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9号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260号,组织机构代码08015567-7。
法定代表人傅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华路3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145-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组织机构代码75306249-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220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案外人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200万元。
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共计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