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执恢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安达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7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成华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迟延履行金380652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成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被执行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00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3月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额度冻结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成华银行存款2806520元(未实际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截至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获得案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成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重庆安达园林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9执恢1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琼
审 判 员 甘 玲
审 判 员 刘瑞鹏
法官助理 贺艳娟
书 记 员 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