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成华,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华路3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3481450F。
委托代理人:万成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成华,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4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成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本院受理后,由李德浩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X号附XX号、XX区XX路XX号房屋,本院于2022年01月28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至2025年01月27日止。因上述查封均为轮候,本院无处置权。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重庆万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成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查找其下落,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2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何庆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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