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执135号
2018年1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民终字390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4789499.91元及利息。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
本院派员到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17-6查找,该公司已搬走不知去向。
因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既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国均高消费,并对公司罚款5万元。
2019年4月22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通告,其在限期内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士文
审判员 吴成斌
审判员 邓 霖
书记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