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0662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35115。 法定代表人:何国均。 被执行人:何国均,男,汉族,1962年0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国均、重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904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国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位于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有抵押),均为轮候查封,均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被执行人重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为本院另案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何国均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亦有被执行案件,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被执行人已没在本案执行依据载明的重庆市渝中区交农村374号附12号居住生活,当前无其具体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2020年8月1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18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