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22319号
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清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475865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0681R。
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友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