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三峡燃气云阳分公司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5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男,汉族,1951年0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628号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5300010468。 被申请人: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748895957。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本案被申请人均属法人且不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形,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