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申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管真权,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828431627。
负责人:谭佚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748895957。
再审申请人管真权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管真权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未经过鉴定而作出判决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管真权于2017年4月21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安装天燃气管道导致水管破裂漏水与申请人房屋受损的因果关系及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申请人将鉴定机构收款账号写错导致未能缴纳鉴定费,鉴定费退回申请人后申请人再未缴纳,故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将该鉴定委托退回了一审法院。后申请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现申请人管真权不服(2017)渝0235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7)渝0235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5日作出,当日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签收且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书于2017年9月21日生效。现管真权于2019年向我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民事再审申请期限,且管真权对于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管真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综上,管真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管真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