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721行审58号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B区(赵家)。
法定代表人郑钧。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市监行处字[2019]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因被执行人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故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威福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与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了调解协议,履行了安市监行处字[2019]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这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他人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胡贵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