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威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长威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威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10318号
原告:重庆长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光能建材市场综合楼4楼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4518X0。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浪,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威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6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13723C。
法定代表人:贾志威,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长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威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威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长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霜
书 记 员 易 佳